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及时检查、纠正和处理执法过错案件。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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