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应当责成下级公安机关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查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