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