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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