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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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