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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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