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分别记入人事档案、执法档案,作为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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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