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撤销相关的奖励。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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