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本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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