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四条

作出其他处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停止执行职务; (六)延期晋级、晋职或者降低警衔; (七)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八)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九)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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