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三条

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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