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三条
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