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

第十一条

对其他执法过错情形,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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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