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第十一条对其他执法过错情形,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