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流程如下:

国家统计局决定后,执法监督局应及时汇总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将公示内容提交资料中心。

资料中心及时更新信息,并将公示期满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时撤下。同时对专栏平台加强日常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制定机关
统计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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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