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条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1年。制定机关统计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