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及时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信息外都应予以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制定机关
统计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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