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下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有关职责分工,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科技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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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