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科技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林草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