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
(一)赔偿义务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
(二)人民法院已就同一生态环境损害形成生效裁判文书,赔偿权利人的索赔请求已被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所全部涵盖的;
(三)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
(四)承担赔偿义务的法人终止、非法人组织解散或者自然人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赔偿义务人依法持证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
(六)其他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的情形。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索赔程序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索赔程序。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科技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林草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