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赔偿权利人应当建立线索筛查和移送机制。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实施方案规定的任务分工,重点通过以下渠道定期组织筛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

(一)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

(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三)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四)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

(五)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六)日常监管、执法巡查、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发现的案件线索;

(七)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八)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

(九)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

(十)赔偿权利人确定的其他线索渠道。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科技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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