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对生效判决和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科技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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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