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九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食品可能导致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需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启动一级召回。 食品可能导致慢性中毒、一般健康损害,需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启动二级召回。 食品存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需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启动三级召回。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