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八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食品安全自查、消费者投诉、相关生产经营者通知、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实施召回。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实施召回。 以委托方式生产的食品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委托方实施召回,受托方应当配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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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