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技术机构具体承担食品召回和处理的信息监测、技术调查、风险分析、效果评估等技术支撑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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