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食品召回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召回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召回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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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