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建立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实施食品召回和处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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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