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建立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实施食品召回和处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