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配合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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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