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配合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