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对召回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理措施并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保存上述记录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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