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责令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召回时,未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未按要求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通知或者召回公告,未按要求制作并保存召回记录,未按要求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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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