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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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