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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