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