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召回。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