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召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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