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召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