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食品、医学、毒理、化学、生物、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开展食品安全调查分析和风险研判。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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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