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开展风险排查和研判,采取召回等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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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