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开展风险排查和研判,采取召回等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