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召回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责令其实施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召回。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