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召回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责令其实施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召回。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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