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十八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知悉其管理范围内的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召回范围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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