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知悉所经营的食品属于召回范围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相关食品,向其他相关经营者转发召回通知或者召回公告信息,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网络交易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张贴(刊载)召回公告,配合开展召回。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食品经营者知悉所经营的食品属于召回范围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相关食品,向其他相关经营者转发召回通知或者召回公告信息,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网络交易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张贴(刊载)召回公告,配合开展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