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知悉所经营的食品属于召回范围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相关食品,向其他相关经营者转发召回通知或者召回公告信息,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网络交易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张贴(刊载)召回公告,配合开展召回。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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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