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召回计划后,应当及时通过其官方网站公示召回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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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