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一级召回的,应当自报送召回计划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召回;实施二级召回的,应当自报送召回计划之日起20日内完成召回;实施三级召回的,应当自报送召回计划之日起30日内完成召回。 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期限并公布。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一级召回的,应当自报送召回计划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召回;实施二级召回的,应当自报送召回计划之日起20日内完成召回;实施三级召回的,应当自报送召回计划之日起30日内完成召回。 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期限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