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十四条

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召回工作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召回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生产批号、数量等信息; (三)召回原因、等级、时限、区域范围; (四)相关生产经营者对召回食品应当采取的停止生产经营、下架、封存、销毁等控制措施; (五)退货等处理方式及费用支付方式。 食品经营者实施召回的,召回公告还应当包括召回食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并注明系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 委托生产的,召回公告还应当包括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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