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十二条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召回工作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召回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生产批号等信息; (三)召回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四)召回原因及召回食品的危害后果; (五)召回等级、时限、区域范围及措施; (六)召回通知、公告的内容及发布的方式、范围; (七)召回食品的处理措施、费用支付方式; (八)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其他情况。 食品经营者实施召回的,召回计划还应当包括召回食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注明系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 委托生产的,召回计划还应当包括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