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三章 系统发行

第七条

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实行分级管理。 总局负责发行省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地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地级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县级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地级税务机关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发行县级所属征收单位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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