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认定登记

第六条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以下简称两卡)。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