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认定登记
第六条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以下简称两卡)。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认定登记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以下简称两卡)。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