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系统发行情况,地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下一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按年进行,地级对县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按季进行。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