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监督检查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