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章 认定登记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1)。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