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认定登记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1)。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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