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或企业损坏的两卡以及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收缴的两卡,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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