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八章 安全措施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或企业损坏的两卡以及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收缴的两卡,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