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八章 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附件9)。总局建立丢失被盗金税卡数据库下发各地录入认证子系统。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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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