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八章 安全措施第三十四条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表、账、册及税务文书等资料保存期为五年。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