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八章 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表、账、册及税务文书等资料保存期为五年。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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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