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章 安全措施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用两卡应由专人使用保管,使用或保管场所应有安全保障措施。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进行系统处理。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