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八章 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用两卡应由专人使用保管,使用或保管场所应有安全保障措施。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进行系统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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