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